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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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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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