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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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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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中共双牌县委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双发[2011]13号):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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