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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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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房产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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