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55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公安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1997年10月27日发布)三、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2.《湖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通知》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3.《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发布)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