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1997年10月27日发布)三、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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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1997年10月27日发布)三、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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