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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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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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