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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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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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