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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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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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