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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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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农业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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