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14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2号)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