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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