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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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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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令第8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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