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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发布时间:2016-11-2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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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人社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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