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审核转报 | ||
实施主体 | 县科商粮和经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2、《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第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3、《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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