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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 发布时间:2016-11-2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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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县科商粮和经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2、《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第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3、《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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