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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 发布时间:2016-11-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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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县房产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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