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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转报
  • 发布时间:2016-11-2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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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县发展改革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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