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