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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
  • 发布时间:2016-11-2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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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县民政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许可。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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