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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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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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人社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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