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发展改革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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