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双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72号)第二条第七款“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照规定场地经营面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