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审核转报 | ||
实施主体 | 县科商粮和经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2.《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第三条第二款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增加技改投入,重点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3.《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6〕2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由省经委归口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4.《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制度》七、办理程序(二)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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