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