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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保险费
  • 发布时间:2016-11-2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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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人社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条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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