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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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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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县国税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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