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文体广新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