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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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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文体广新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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