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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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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环保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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