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县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永州市政府2014年1号令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3项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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