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第三十一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电子网络监控及其制度建设,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网络信息化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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