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审核转报 | ||
实施主体 | 县科商粮和经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3〕506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列入省技术创新计划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新产品研发、重点专利技术转化等项目以及其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第四条第二款 受省经信委委托,各市(州)经(工)信委归口管理、主持本地区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二)验收申请审查 市(州)经(工)信委应按验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当场或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内容。申请材料或经过补正以后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连同验收资料报省经信委审核。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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