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科商粮和经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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