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县发展改革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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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县发展改革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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