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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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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县发展改革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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