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违反《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31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人社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五)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