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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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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