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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下同)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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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科商粮和经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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