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文体广新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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