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的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