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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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 发布时间:2016-11-2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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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公安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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