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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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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科商粮和经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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