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审核转报 | ||
实施主体 | 县科商粮和经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同意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并抄报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 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三)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