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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审核
  • 发布时间:2016-11-2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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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县科商粮和经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同意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并抄报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

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三)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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