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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损毁、散失、未依法提供及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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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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