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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由双牌县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发布时间:2016-11-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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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县科商粮和经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八号)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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