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2、《中共双牌县委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双发[2011]13号):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