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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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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公安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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