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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或企业集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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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查最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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