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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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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