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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赔偿金或者最低工资差额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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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人社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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