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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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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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人社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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