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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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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公安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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