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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道外乱停机动车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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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城管执法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公告第27号)第四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四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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