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城管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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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城管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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