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