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审核转报 | ||
实施主体 | 县科商粮和经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术研究开发机构;(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4.《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条 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除认定机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外,申请设立的政府及部门应当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5.《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4〕197号)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市州经(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二)市州经(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经信委。 第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发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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