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文体广新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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