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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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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